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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体书
(庆应四年闰四月二十一日)
政体
一、制订国策、建立规章制度,应以五条誓约为目标:(五条誓约略)
上述各条誓约,以相行不悖为旨趣。
一、天下之权力皆归太政官,使政令无出于二途之患。太政官之权力分为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三权,使无偏重之患。
一、立法官不得兼任行政官,行政官不得兼任立法官。但诸如临时巡察都府与接待外宾,得由立法官负责。
一、凡非亲王、公卿、诸侯不得升任一等官者,所以敬大臣也。设征士之法,虽藩人、庶人,犹能任二等官者,所以贵贤人也。
一、各府、各藩、各县皆出贡士为议员,建立议事之制,为实行舆论公议也。
一、立官等之制,为使各官自知其职任之重而不敢自轻也。
一、仆从之制,亲王、公卿、诸侯带刀侍从六人、仆役三人。以下带刀侍从二人、仆役一人。盖为破除尊重之风,使无上下隔绝之弊。
一、为官者不得私在家中与他人议论政事。若有请求面谒陈述意见者,应使赴官府公议。
一、诸官应以四年为任期,用公选投票之法。但今后初次改选时,可留一半,延任二年再改选,以便于衔接。若其人为众望所瞩而难去者,仍可连任数年。
一、诸侯以下,农工商各立贡献之制,乃为补充政府用度,严整军备,以保民安。故在官者,亦应贡其俸禄三十分之一。
一、各府、各藩、各县施政令亦应体会誓约,唯不得以一地之制通用于他地,勿私授爵位,勿私铸货币,勿私雇外国人,勿与邻藩或外国订立盟约,目的在于不使小权犯大权,不使紊乱政体也。
官职
太政官分为七官。
议政官,分上下二局,管一司,曰日志司。
上局——
议定,以亲王、诸王、公卿、诸侯充之,内二人兼辅相。掌管创立政体、制订法制、决定机务、铨衡三等官以上,以及明赏罚、定条约、宣战、议和。
参与,以公卿、诸侯、大夫士庶人充之。掌管事项同议定。(中略)
下局——
议长二人,办事兼之。
议员贡士,议员承上局令,所议条件如下:租税之章程、驿递之章程、造货币、定权量、与外国缔结新约、内外通商章程、开拓疆域、宣战讲和、水陆捕拿、招兵聚粮、定兵赋、筑城垒或武库于藩地、各藩彼此争诉。
上述一官执立法之权。
行政官,辅相二人,议定兼之。掌管辅佐天皇、奏宣议事、督国内事务、总判宫中庶务。(中略)
神祗官。
知事官一人 以亲王、诸王、公卿、诸侯充之,余知官事效之。掌管总判神祗祭祀、祝部、神户。(中略)
会计官,管七司,曰出纳司、曰用度司、曰通递司、曰营缮司、曰税银司、曰货币司、曰民政司。
知事官一人,掌管总判田宅租税、赋役、用度、金谷贡献、秩禄、仓库营缮、运输通递工作、税银。(中略)
军务官,管二局四司,曰海军局、曰陆军局、曰筑造司、曰兵船司、曰兵器司、曰马政司。
知事官一人,掌管总判海陆军、乡兵招募、守卫、军备。(中略)
外国官。
知事官一人,掌管总判外国交际、监督贸易、开拓疆域。(中略)
上述四官执行政之权。
刑法官,管三司。曰监察司、曰鞠狱司、曰捕亡司。
知事官一人,掌管总判执法、守律、监察、弹劾、捕亡断狱。(中略)
上述一官执司法之权。
(后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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