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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政官告示五则
(明治元年三月十五日)
告示一
兹规定
一、为人者应正五伦之道;
一、应怜悯鳏寡孤独废疾之人;
一、不得有杀人、放火、盗窃资财等罪行。
告示二
兹规定
不论由于何事,聚众合议不当之事者,称为“结党”。凡结党强行要求及请愿者,称为“强诉”。或聚议擅离所居村镇者,称为“逃散”。对此皆坚决绳以法度。如有上述事项,应及早向当地官署禀报,对申报者应加以褒奖。
告示三
兹规定
天主教应坚决禁止。如有可疑者,应报告当地官署,对申报者应加以褒奖。
告示四
须知
此次由于王政一新,按朝廷之规定,与外国实行交际。一切有关事务,由朝廷直接处理,按国际公法履行条约。全国人民应尊奉御旨,勿得违犯。今后,凡擅自杀害外国人,或有卤莽行为者,不仅有违朝命,酿成国难,且对宣布实行交际之各国,亦不能树立皇国之威信,极为失礼。应按其罪之轻重论处,虽为士族,亦将削除士籍,处以适当之刑。望各自遵奉朝命,切勿乱施暴行!
告示五
须知
由于王政一新,皇上深表忧虑,乃望速使天下安定,万民平安,诸民各得其所。当此之际,天下如有浮浪之徒殊不妥当。当然,窥察今日之形势,士族、平民皆有私离本乡者,应坚决予以禁止。万一有逃离之人,出现不法行为时,则为主宰者之过。当此时节,不分上下,如能为皇国,亦为主家报告情况或提出建议,则须广开言路,使之本公正之心尽述其意。按其自愿,亦可向太政官代理提出报告或建议。特此周知。
但今后,不仅士族,即农商雇佣仆人时,亦应对其来历严加查问。当然,如雇佣逃离者,出现不法行为,甚至有所危害时,则罪在其主人。
(明治元年三月十五日太政官布告第158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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